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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不得在互联網上發布讲經讲道,不得直播錄播拜佛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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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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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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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不得在互联網上發布讲經讲道,不得直播錄播拜佛烧香
12月3日,國度宗教事件局令第17号颁布了《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法子》(如下简称《法子》),《法子》由國度宗教事件局、國度互联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度平安部五部分结合制订,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法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集平安法》《互联網信息辦事辦理法子》《宗教事件条例》等法令律例制订。《法子》對峙保障公民宗教信奉自由與保護國度意识形態平安相同一,對峙保護信教公民正當權柄與践行社會主义焦點價值觀相同一,對峙规范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與促成宗教康健傳承相同一,對峙權力與义務相同一,表現庇護正當、禁止不法、停止极度、抵抗浸透、冲击犯法的原则。
《法子》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白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理當向地點地省级人民當局宗教事件部分提出申請,并對允许前提、申請质料、利用名称、受理時限等作了划定。明白網上讲經讲道理當由获得《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的宗教集團、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组織展開。明白除《法子》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划定的情景外,任何组織或小我不得在互联網上布道,不得展開宗教教诲培训、公布讲經讲道内容或转發、链接相干内容,不得在互联網上组織展開宗教勾當,不得直播或錄播宗教典礼。明白任何组織或小我不得在互联網上以宗教名义展開捐献。
《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法子》全文以下。
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為了规范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保障公民宗教信奉自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集平安法》《互联網信息辦事辦理法子》《宗教事件条例》等法令律例,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合用本法子。
本法子所称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包含互联網宗教信息公布辦事、转载辦事、傳布平台辦事和其他與互联網宗教信息相干的辦事。
第三条 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理當遵照宪法、法令、律例和规章,践行社會主义焦點價值觀,對峙我國宗教自力自立自辦原则,對峙我國宗教中國化標的目的,踊跃指导宗教與社會主义社會相顺應,保護宗教温柔、社會调和、民族敦睦。
第四条 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對峙庇護正當、禁止不法、停止极度、抵抗浸透、冲击犯法的原则。
第五条 宗教事件部分依法對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举行监視辦理,網信部分、電信主管部分、公安構造、國度平安構造等在各自职责范畴内依法卖力有關行政辦理事情。
省级以上人民當局宗教事件部分理當會同網信部分、電信主管部分、公安構造、國度平安構造等創建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和谐機制。
第二章 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
第六条 經由過程互联網站、利用步伐、論壇、博客、微博客、公家账号、即時通讯东西、收集直播等情势,以文字、圖片、音視频等方法向社會公家供给宗教教义教规、宗教常识、宗教文化、宗教勾當等信息的辦事,理當获得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并具有以下前提:
(一)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織或不法人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重要卖力人是具备中國國籍的内地住民;
(二)有認识國度宗教政策律例和相干宗教常识的信息审核职員;
(三)有健全的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轨制;
(四)有健全的信息平安辦理轨制和平安可控的技能保障辦法;
(五)有與辦事相匹配的場合、举措措施和資金;
(六)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重要卖力人近3年内無犯法記實、無违背國度宗教事件辦理有關划定的举動。
境外组織或小我及其在境内建立的组織不得在境内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
第七条 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理當向地點地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宗教事件部分提出申請,填報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质料:
(一)申請人依法设立或挂号存案的质料和法定代表人或重要卖力人身份證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职員加入宗教政策律例和相干宗教常识的教诲培训,和具有审核能力的环境阐明;
(三)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轨制、信息平安辦理轨制和技能保障辦法质料;
(四)用于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場合、举措措施和資金环境阐明;
(五)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重要卖力人近3年内無犯法記實和無违背國度宗教事件辦理有關划定环境许诺书;
(六)拟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栏目、功效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干质料。
申請供给互联網宗教信息傳布平台辦事的,還理當提交平台注册用户辦理规章轨制、用户协定范本、投诉举報處置機制等。用户协定范本触及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内容理當合适本法子有關划定。
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申請表式样由國度宗教事件局制订。
天下性宗教集團及其举行的宗教院校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理當向國度宗教事件局提出申請。
第八条 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所利用的名称,除與申請人名称不异之外,不得利用宗教集團、宗教院校和宗教勾當場合等名称,不得含有法令、行政律例制止的内容。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當局宗教事件部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作出核准决议的,核發《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作出不予核准决议的,理當书面通知申請人并阐明来由。
《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由國度宗教事件局印制。
申請人获得《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後,還理當依照國度互联網信息辦事辦理有關划定打點相干手续。
第十条 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理當在显著位置昭示《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编号。
第十一条 申請人获得《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後,產生影响允许前提重大事項的,理當報原發證構造审核核准;其他事項變動,理當向原發證構造存案。
第十二条 终止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理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發證構造打點刊出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有用期3年。有用期届满後拟继续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理當在有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發證構造從新提出申請。
第三章 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
第十四条 互联網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操纵宗教煽惑倾覆國度政權、否决中國共產党的带领,粉碎社會主义轨制、國度同一、民族連合和社會不乱,傳扬极度主义、可怕主义、民族割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操纵宗教故障國度司法、教诲、婚姻、社會辦理等轨制施行的;
(三)操纵宗教傳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操纵宗教侵害公民身體康健,坑骗、勒迫获得財物的;
(四)违反我國宗教自力自立自辦原则的;
(五)粉碎分歧宗教之間、统一宗教内部和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敦睦相處的;
(六)轻視、凌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侵害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正當權柄的;
(七)從事违法宗教勾當或為违法宗教勾當供给便當的;
(八)引诱未成年人信教,或组織、逼迫未成年人加入宗教勾當的;
(九)以宗教名义举行贸易鼓吹,經销、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資料性出书物和不法出书物的;
(十)冒充宗教教职职員展開勾當的;
(十一)有關法令、行政律例和國度划定制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获得《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的宗教集團、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可以且仅限于經由過程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網站、利用步伐、論壇等由宗教教职职員、宗教院校西席讲經讲道,阐佛教义教规中有益于社會调和、期間前進、康健文明的内容,指导信教公民爱國遵法。介入讲經讲道的职員履行實名辦理。
第十六条 获得《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證》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經由過程其依法自建的專用互联網站、利用步伐、論壇等展開面向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职职員的宗教教诲培训。專用互联網站、利用步伐、論壇等對外须利用虚拟專用收集毗連,并對加入教诲培训的职員举行身份驗證。
第十七条 除本法子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划定的情景外,
任何组織或小我不得在互联網上布道,不得展開宗教教诲培训、公布讲經讲道内容或转發、链接相干内容,不得在互联網上组織展開宗教勾當,不得以文字、圖片、音視频等方法直播或錄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經、星期、弥撒、受洗等宗教典礼。
第十八条
任何组織或小我不得在互联網上建立宗教组織、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勾當場合、成长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織或小我不得在互联網上以宗教名义展開捐献。
宗教集團、宗教院校和宗教勾當場合倡议设立的慈善组織在互联網上展開慈善捐献,理當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干划定。
第二十条 供给互联網宗教信息傳布平台辦事的,理當與平台注册用户签定协定,核驗注册用户真實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获得《互联網宗教信息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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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允许證》的互联網信息傳布平台,理當增强平台注册用户辦理,不得為用户供给互联網宗教信息公布辦事。
第二十二条 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發明违背本法子划定的信息的,理當當即遏制傳输该信息,采纳解除等處理辦法,避免信息分散,保留有關記實,并向有關主管部分陈述。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件部分理當增强對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平常引导、监視、查抄,創建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违规档案、失期结合惩戒工具名单和约谈轨制,增强對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相干從業职員的專業培训,接管對违法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举報,研判互联網宗教信息,會同網信部分、電信主管部分、公安構造、國度平安構造依法處理违法举動。
第二十四条 網信部分理當增强互联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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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内容辦理,依法處理违法互联網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条 電信主管部分理當增强互联網行業羁系,依法共同處理违法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举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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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構造理當依法增强互联網信息辦事平安监視辦理,防备和處理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中的违法犯法勾當。
第二十七条 國度平安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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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當依法防备和處理境外機構、组織、小我,和境内機構、组織、小我與境外機構、组織、小我相勾搭在互联網上操纵宗教举行的風险國度平安勾當。
第四章 法令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請人隐瞒有關环境或供给子虚质料申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允许的,宗教事件部分不予受理或不予允许,已允许的理當依法撤消允许,并赐與告诫。
私行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由宗教事件部分會同電信主管部分根据职责责令遏制相干辦事勾當。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划定的,由宗教事件部分责令期限更正;拒不更正的,會同網信部分、電信主管部分、公安構造、國度平安構造等按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赐與惩罚。
第三十条 互联網宗教信息傳布平台注册用户违背本法子划定的,由宗教事件部分會同網信部分、公安構造责令互联網宗教信息傳布平台供给者依法依约采纳警示整改、限定功效直至封闭账号等處理辦法。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同時還违背《互联網信息辦事辦理法子》及國度對互联網消息信息辦事、互联網視听節目辦事、收集出书辦事等相干辦理划定的,由宗教事件部分、網信部分、電信主管部分、公安構造、播送電視主管部分、片子主管部分、出书主管部分等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条 國度事情职員在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辦理事情中滥用權柄、玩忽职守、徇情枉法,依法赐與處罚。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法子划定,组成违背治安辦理举動的,依法赐與治安辦理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子實施前已從事互联網宗教信息辦事的,理當自本法子實施之日起6個月内按照本法子有關划定打點相干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法子由國度宗教事件局、國度互联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度平安部卖力诠释。
第三十六条 本法子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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